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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398号

代树发、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纤维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树发;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纤维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代树发,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生,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纤维板厂。组织机构代码:21723007-7。地址: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法定代表人曹小德,该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树发与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纤维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树发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4382.00元,执行费1466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越州纤维板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麒麟××越州镇集镇的土地使用权由本院他案优先受偿权人申请拍卖,现已交易完成,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无剩余案款分配。承办人到越州镇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该地司法所出具材料证实:纤维板厂已停产多年,无经济来源,现已被拍卖,对于马房村委会边上的双木林业情况不清楚。本院已将其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邓和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