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洪,男性,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蔡小勇,男性,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张小群,女性,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席代贵,男性,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陈纯江,男性,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洪与被执行人蔡小勇、张小群、席代贵、陈纯江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