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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执148号

刘绍洪、蔡小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绍洪;蔡小勇;张小群;席代贵;陈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刘绍洪,男性,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蔡小勇,男性,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张小群,女性,1981年1月7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席代贵,男性,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陈纯江,男性,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洪与被执行人蔡小勇、张小群、席代贵、陈纯江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