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020M)。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法定代表人胡加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贤财,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住信丰县/div>上述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费期间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