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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2民初8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胡贤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胡贤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8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020M)。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法定代表人胡加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贤财,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住信丰县/div>上述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费期间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