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408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袁玉绍,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关于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玉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463.47元及利息,诉讼费546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51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袁玉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无车辆信息。现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