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62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8号楼。
负责人:靳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睿鹏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南侧北京五环路新纪元石材市场C381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
被执行人:北京京闽联盛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西直河康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军。
被执行人:罗春,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张军燕,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张胜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北京华睿鹏辉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京闽联盛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罗春、张军燕、张胜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睿鹏辉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京闽联盛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罗春、张军燕、张胜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罗春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9月25日止(现车辆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睿鹏辉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京闽联盛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罗春、张军燕、张胜军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