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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24执181号

庞军、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军;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24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庞军,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平阴县府前街原工商局四楼。

诉讼代表人:平阴县汽车销售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原工商局四楼。

负责人:郭建,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军与被执行人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鲁012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至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房屋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庞军提供执行线索,陈述被执行人在平阴到城市更新服务局有拆迁补偿款,本院遂至该单位进行了冻结,并与被执行人平阴县汽车销售总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落实,其表款有补偿款属实,但是该款尚未到位,如果该款到位,会第一时间告知法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平阴汽车销售总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庞军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庞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71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为2371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124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言波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赵传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兴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