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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2711号

张建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2711号

原告:张建华,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广灵县人,现住大同市广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东马邑路西七里河畔汽配城4号商铺。

负责人:谭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张建华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建华负担。

审判员 卢英杰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