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221执586号张志永、王爱琴、梁志强:张志永、王爱琴与梁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75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其中,本金9757.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将该款转付给张志永、王爱琴。至此,张志永、王爱琴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豫02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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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永、王爱琴、梁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221执586号张志永、王爱琴、梁志强:张志永、王爱琴与梁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75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其中,本金9757.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将该款转付给张志永、王爱琴。至此,张志永、王爱琴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豫02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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