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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行审240号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洛阳安能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洛阳安能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240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住址孟津县小浪底大道487号。法定代表人张灿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晓军,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安能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大马村一组。申请执行人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环罚决字[2018]第65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孟环罚决字[2018]第65号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洛阳安能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缴纳罚款130925元2、罚款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日3%的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宇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