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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84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任晓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任晓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任晓某,又名任小某,男,汉族,1954年2月17日出生,中专文化,系岳阳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岳阳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市公安局生活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任晓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终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晓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于2019年1月1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0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面谈约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任晓某追缴54684400元违法所得,但均未追缴到位。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4684400元,尚有54684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