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浙0106民督138号
申请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antfin.com,手机号码150××××0156。
法定代表人:俞胜法,经理。
被
申请人:邹贻辉,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2××××××××,住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东方大道23号2单元201室,手机号码180××××0315。 申请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10月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邹贻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以数据电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103010193018140000000000030032523752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5000元,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消费,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8年2月4日,还款日为每月4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3%,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7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55000元。截至2019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49455.17元、利息78.45元、罚息10138.48元,合计59672.10元。申请人经催讨未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照片、催收记录、合同、提前到期通知、账单、账务明细、放款记录、支付宝实名认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求被申请人偿付借款本息合计59672.10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的逾期利息以49455.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42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邹贻辉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59672.10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的逾期利息以49455.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42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431元,由邹贻辉承担。 邹贻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惠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