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6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金初,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畲族,鼓楼中医院医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宗志,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兰金初与被告周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6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于文帝街交汇处西南角×-×号房屋、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城×幢×单元×室。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571.24元,扣除执行费153.5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13417.6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6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