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24民初2657号

彭涛与戚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1-29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涛;戚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4民初2657号

原告:彭涛,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柱,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玉华,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确认送达地址:泗县长沟镇大陈街老三土菜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彭涛与被告戚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600元,合计6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彭涛和被告戚玉华的丈夫时佩丰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9日和9月10日,被告时佩丰以租赁戚庙村拖拉机急需用钱向原告两次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二分,并由王某担保,时佩丰向原告出具借条。2019年2月19日时佩丰去世,后时佩丰妻子戚玉华将借款租赁的拖拉机转租。现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绝偿还,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戚玉华辩称:1、借款为时佩丰所借,我不知情;2、时佩丰去世后没有给我留有遗产,其个人债务我不应为其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涛和被告戚玉华的丈夫时佩丰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9日时佩丰以租赁拖拉机为由,由王某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年9月10日,时佩丰由王某担保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两次借款时佩丰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均约定月利率2%。2019年2月19日时佩丰去世,原告要求被告戚玉华还款未果,后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基层组织证明等证据在卷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本案被告戚玉华丈夫时佩丰生前向原告彭涛两次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戚玉华辩称其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知情,也未继承时佩丰的遗产,对原告向其主张还款的请求不予认可,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戚玉华与时佩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戚玉华的辩解不予采信,戚玉华对其丈夫时佩丰生前借款应当偿还。关于借款利息,时佩丰书写的借条上载明“利息2%”,根据交易习惯,应视为月利率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3600元,由于原告提起诉讼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4月26日的利息应为29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戚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涛借款60000元及利息2959元,合计629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戚玉华负担685元,彭涛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瑞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