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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民初9557号

张纪付与梁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纪付;梁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03民初9557号原告张纪付,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董事长。

原告张纪付与被告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3日诉至本院。

原告张纪付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付撤回对被告梁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纪付承担。

审 判 长  周 敏

人民陪审员  李青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陆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