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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执215号之二

李宁龙、刘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宁龙;刘光华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宁龙,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李宁龙申请执行刘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华邮寄及公告送达了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6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华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光华的银行账户,应冻结151725元,实际冻结158.26元。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个人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光华在本市无个人不动产信息及个人公积金信息。同时,本院通过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仪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光华与案外人欧群珍共有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光华与案外人欧群珍共同共的有位于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一段83号(宏德苑4幢1单元6层1号)房屋,因属轮后查封,现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光华限制高消费。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光华移送公安机关查找、控制。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李宁龙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01150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0115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