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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行审234号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朝中,任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梁亚玲,女,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锐,男,汉族,1987年02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4084145号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4084145号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锐缴纳罚款20元及滞纳金20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宇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