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782执2447号本院在执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光大印务有限公司、蒋守跃、杨金园、蒋根炉、龚美碧、熊正大、余建英、熊财星、熊正光、蒋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光大印务有限公司、蒋守跃、杨金园、蒋根炉、龚美碧、熊正大、余建英、熊财星、熊正光、蒋云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省义乌市江南防雨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吉星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光大印务有限公司、蒋守跃、杨金园、蒋根炉、龚美碧、熊正大、余建英、熊财星、熊正光、蒋云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