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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督142号

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敬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敬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浙0106民督142号

申请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antfin.com,手机号码150××××0156。

法定代表人:俞胜法,经理。

被

申请人:李敬海,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7××××××××,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1039号,手机号码151××××3336。 申请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4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李敬海(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以数据电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40710193018140000000000310060870304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元,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消费,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还款日为每月7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8年4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30000元。截至2019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95.66元、罚息6539.69元,减免超出24%年利率部分的利息后被申请人需支付的利息为7208.91元,合计37208.91元。申请人经催讨未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照片、催收记录、合同、提前到期通知、账单、账务明细、放款记录、支付宝实名认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求被申请人偿付借款本息合计37208.91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李敬海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7208.91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243元,由李敬海承担。 李敬海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萧方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惠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