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盛平,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罗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19年6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传统查询协查通知,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反馈的信息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