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498、499、502号
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22169C。
法定代表人:朴赞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77914A。
法定代表人:尹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760354。
法定代表人:杨卓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起案件,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鲁0691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6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6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河北迈威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该三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鲁0691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沧安路(现更名为槐安西路)268号中苑小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土地证号:桥西国用(2007)第080号】,查封期限三年。现因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沧安路(现更名为槐安西路)268号中苑小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土地证号:桥西国用(2007)第080号】。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彭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