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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04执188号

金辉、丁彦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辉;丁彦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金辉,男性,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丁彦辉,男性,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金辉与丁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丁彦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彦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04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景浩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