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金辉,男性,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丁彦辉,男性,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金辉与丁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丁彦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金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彦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04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景浩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