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302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艳菊,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平市致富粮店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王淑荣,女,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刘帅,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徐艳菊与被执行人王淑荣、刘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422.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荣、刘帅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吉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