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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302执327号之二

徐艳菊与王淑荣、刘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艳菊;王淑荣;刘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302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艳菊,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平市致富粮店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王淑荣,女,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刘帅,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徐艳菊与被执行人王淑荣、刘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422.34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淑荣、刘帅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吉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