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7354号
原告:曾万紫,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罗斌,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万紫诉被告罗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原告,原告曾万紫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万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万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万紫负担。
审判员 刘 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