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郑忠平,男性,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赵仁德,男性,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武都区。
被执行人:祝汉芳,女性,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郑忠平与赵仁德、祝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仁德、祝汉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