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295号
原告:黄耀,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斌,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铲车司机,住樟树市。
被告:袁刚,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刚,凌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92043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