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2执1295号

黄耀与凌斌、袁刚侵权责任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耀;凌斌;袁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295号

原告:黄耀,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莹,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斌,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铲车司机,住樟树市。

被告:袁刚,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初中文化,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樟树市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刚,凌斌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92043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