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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22执25号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于红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222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巴里坤县军民团结路**。

负责人:金平,该扶贫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加合斯别克·哈比,系巴里坤县扶贫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于红新,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 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于红新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新222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150696元,申请费2486.83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160元。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于红新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已履行案款39000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对剩余案款从2019年2月开始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2019年9月30日前将案款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案由于履行期限长,属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可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22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虎

审判员 祁 海 刚

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