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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与被执行人宁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金龙;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于金龙,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国税局家属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宁亮,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11号楼3单元1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与被执行人宁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善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