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于金龙,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国税局家属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宁亮,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11号楼3单元1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与被执行人宁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善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