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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2993号之一

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淑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淑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993号之一申请人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新胜,职务大队长。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09104X,住浚县卫溪。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行审1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淑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