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402执2055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志勇;孙玉勤;唐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管志勇,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孙玉勤,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唐立新,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402民初11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2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