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远力源炉具加工厂。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蔡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靖远力源炉具加工厂、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某、蔡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蔡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狄国军
审判员 雒仲学
审判员 苏本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广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