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308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志全,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志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过程中,(2018)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已执行完毕,第一项“……并处罚金1千元……”因移送部门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另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证券、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30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