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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2执308号

刘志全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308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志全,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志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过程中,(2018)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已执行完毕,第一项“……并处罚金1千元……”因移送部门未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另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证券、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30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