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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1953号

董学才、段秀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学才;段秀玲;董学印;胡中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董学才,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段秀玲,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董学印(又名董进福),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胡中振,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豫14民终5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19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