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4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明,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职工,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鲍同学,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许昌明与被执行人鲍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1324民初85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许昌明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鲍同学偿还许昌明借款4614560元,案件受理费21231元,由鲍同学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15日、6月23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查询到鲍同学名下的位于泗洪县体育路××幢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多次,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2019年4月9日轮候查封鲍同学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2019年6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6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昌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执行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许昌明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