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8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何玉权,男,汉族,199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玉权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098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何玉权应交罚金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化州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后三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 张晓丹
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