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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400号

韩凤珍、韩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凤珍;韩凤国;邢淑文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韩凤珍,女,1947年4月21日生,蒙古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韩凤国,男,1969年4月20日生,蒙古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邢淑文,女,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皓,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刘洪伟,男,1974年7月30日生,蒙古族,现住不详。 不院在执行韩凤珍、韩凤国、邢淑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刘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已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洪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关智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