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565号
原告:中山市万客轴承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张秀真,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荣,系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竹,系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高德士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刘恒标。
原告中山市万客轴承商行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高德士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高德士金属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高德士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客轴承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客轴承商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审判员 卢钊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