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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民终391号

周吉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吉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周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吉龙,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花园综合楼-门市-(1-2)-1。

负责人:刘炳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全,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林,男,200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上诉人周吉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周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不服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吉龙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吉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周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周吉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桂荣

审判员  罗艳霞

审判员  徐媛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泽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