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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6执593号

曾碧莲、陈艳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碧莲;陈艳彪;陈喜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曾碧莲,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艳彪,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喜兴,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本院在执行曾碧莲与陈艳彪、陈喜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将陈艳彪、陈喜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控,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庆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鸣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