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终3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才,男,回族,1963年12月25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芹,女,回族,1962年5月5日生,住址,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2000219520N。
法定代表人:王景旗,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柯,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义才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赵庄乡政府)、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官屯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中,徐官屯村的集体土地已经由徐官屯村委会召开村民决议进行了统一调整,涉案《土地流转协议书》中的地亩数变更。另,根据《土地流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地,土地补偿款、特殊地上物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按政策规定归甲方所有(应按规定进行集体提留的进行提留),征地所涉及地块面积在协议中也予以相应扣减,如全部征用则本协议终止履行,租赁期间国家继续给予的各种惠农补贴由甲方享受”。一审法院未查明每年租赁期的实际地亩数,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义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葛淑红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