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超,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丁艳秋,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康军,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艳秋之夫)。
被执行人:朱涛,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6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艳秋、康军、朱涛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广超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向工商、证券、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心正
审 判 员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田秀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