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谢勤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张文亮,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勤田与被执行人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谢勤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发布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后经依法查询银行存款、房产、不动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积金、户籍地村委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勤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文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谢勤田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谢勤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4执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远涛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