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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执366号

谢勤田、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勤田;张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谢勤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张文亮,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勤田与被执行人张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谢勤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发布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后经依法查询银行存款、房产、不动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积金、户籍地村委等相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勤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文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谢勤田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谢勤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24执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远涛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