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828民初1101号
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卫世昌,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通,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裴介镇南卫村。
法定代表人:郝泰乔,董事长。
被告:卫东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夏县。
第三人:卫天学(系被告卫东升父亲),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夏县。
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卫东升、第三人卫天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5日立案。
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长 李宇红
审判员 张复斌
审判员 吴晓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