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9民初1866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振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会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星,该中心职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03
负责人:李岱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昌,该公司职工。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藁城区水处理中心)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藁城区水处理中心委托代理人、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藁城区水处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损费用113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日17时20分许,刘红星驾驶冀A×××**小型轿车(车辆登记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在昌盛街育才路交口南行200米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鹏飞驾驶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刘红星负全部责任。刘红星驾驶的车辆在华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车辆维修费用已有刘红星垫付,总费用11300元)为此,依法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公判。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据我公司得知,原告车辆驾驶员与三者车辆冀A×××**车辆所有人为夫妻关系。根据保险条款,车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而且我司在冀A×××**车服务站得知车主曾向服务站咨询过维修费用的问题,且在事故发生之前,故我司对事故的性质不予认可,故本案不予理赔,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藁城区水处理中心所有的冀A×××**车辆在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止。2017年7月3日17时40分许,刘红星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昌盛街育才路交口南行300米处路边,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朋飞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刘红星负全部责任,刘朋飞无责任。事故造成冀A×××**车损10100元,该车损已由藁城区水处理中心支付冀A×××**车驾驶人刘朋飞。另:冀A×××**车登记车主为刘红星妻子李亚楠。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车辆冀A×××**在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计免赔,被告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双方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现原告已支付冀A×××**车损10100元,故被告应当赔付的金额为101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车辆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虽然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对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投保单,也未提交有投保人签名盖章或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书,被告不能证实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保险赔款101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处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2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