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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9485号

邓亚轩与韩从见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邓亚轩;韩从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9485号原告邓亚轩,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韩从见,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本院审理原告邓亚轩诉被告韩从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亚轩、被告韩从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修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和兴业路交汇处幸福港湾御品居一栋33A的两处渗水部位,公共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做闭水试验,排除对原告的渗水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合计4600元(包括防水施工600元,铲掉油漆重新刷油漆800元,铲除油漆和打掉墙壁200元,以上两处维修后32A小房间铲掉油漆,修补墙壁,重新刷油漆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自2018年4月2日起,原告每天赔偿二十元人民币给租户(即每月六百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直到两处墙壁停止渗水,恢复墙面而不影响居住为止;4、被告支付小房间阳台窗户渗水维修费用5000元及损失3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

被告辩称,入伙后原告将阳台改成房间,需要将阳台的水管截断;现在房间天花渗水并非被告洗手间渗水,是原告当初截水管时未将水管排空导致;被告已经配合原告重新做了卫生间防水,费用是被告出的。

原告说窗台飘雨漏水,应当找开发商,阳台进水与被告无关。本案相关事实2017年11月,原告发现家中靠近公共卫生间的房间天花及墙壁出现渗水。经小区物业管理处前往现场查看、调解,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打掉卫生间地面重新做防水,总费用由被告出2/3,原告出1/3,被告预付3000元至管理处,原告预付2000元至管理处。2017年12月9日,原告找喻雄辉去被告家中维修。本次维修并未完成,原告称系被告未支付费用导致;被告称原告找工人喻雄辉并未经过其与管理处的同意,喻雄辉将水管打爆后就走了,后来被告自己找人重新做了防水。当天原告支付喻雄辉费用600元,喻雄辉出具收条。原告称被告实际并未重新做防水,导致天花及墙面持续渗水,为此其在2018年3月21日将渗水墙面重新粉刷,为此支付费用800元。为查明渗水原因,在物业公司建议下,原告将渗水处墙面凿开,花费打墙费200元。2018年5月,深圳市万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关于幸福港湾御品居1栋33A卫生间及阳台外侧漏水到1栋32A需维修的告知函》,称被告家中卫生间防水层损坏,二次排水口堵塞未利用导致卫生间底层积水并渗漏,要求被告重新做防水并通过三方查验后再回填处理。随后被告再次维修卫生间,将二次排水口底部积水排除。经现场走访及调查,被告再次维修后,原告房间再未出现渗水情况。对于阳台窗户渗水情况,物业公司称双方从未反应过该问题,且房屋外立面是完好的,渗水的原因只能用排除法进行,即分别修补原、被告的窗户。现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对原、被告房间窗户及窗户之间的墙面重新修补并刷好了防水,已无法查明。原告为此次维修支出3800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将该房间墙面全部重新粉刷,花费1600元。原告出具其与租户达成的协议及收条,因房间渗水,原告自2018年4月起每月减少租金6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另查,原告预存在物业公司的2000元已于2018年12月15日退回;被告预存的3000元于本院实地走访当天退回。判决结果原告提交的照片、协议与物业公司出具告知函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统一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房屋的渗水是因为被告家中卫生间防水及二次排水口堵塞导致,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其主张因渗水进行维修实际支出的费用3200元;另一部分为租金损失。因维修房屋支出的3200元系因被告卫生间渗水直接导致,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于2018年4月与租户达成的租金减少协议,被告再次维修后房间未出现渗水情况,即原告自愿减少租金的起算时间至房屋修护完毕止的期间并不长,对房屋实际使用所生产的影响不大,故对于原告自愿与租户达成的租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房间窗户渗水,原告已维修完毕。双方在争议发生期间并未就该问题请求物业公司查勘,现原告已将上下窗户及窗户之间的墙面全部进行修补,本院酌定被告承担该次修补费用的一半即1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从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亚轩卫生间渗水维修费用3200元;

二、被告韩从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邓亚轩窗台修补费用1900元;

三、驳回原告邓亚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从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琼

人民陪审员 雷  秀  明

人民陪审员 练  桂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书 记 员 廖  苑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