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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恢636号

乔自忠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建新;乔自忠;高立子;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636号

申请执行人:齐建新,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高立子,男,汉族,1950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乔自忠,男,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执行人: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放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建新诉高立子、乔自忠、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立子、乔自忠、北京金洋天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立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门×号房屋,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620万元,其中,扣除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5624元,发还涉案房产抵押权人石成红优先受偿案款共计人民币465694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齐建新案款共计人民币1237436元,发还被执行人高立子唯一住房保障费用共计人民币280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