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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2民初2825号

2825黄鹏与钟礼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鹏;钟礼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02民初2825号

原告:黄鹏,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礼俊,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鹏与被告钟礼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秀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卫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3月2日为1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钟礼俊因淮北市花山东路南段市政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租用了黄鹏的挖机,2018年12月钟礼俊给黄鹏书写欠条一份,承诺尚欠租金34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给付。经多次催要,钟礼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书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被告钟礼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涉及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是原告,承租人是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昕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人也应是天昕公司,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支付租金。2、因被告并非本案租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以被告无权就本案的管辖与原告达成管辖约定,根据民诉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租赁合同关系的管辖地应当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也就是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年12月22日被告钟礼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依法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租金证明两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2018年12月22日欠条,

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认为系天昕公司欠款,但被告并不能证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代表天昕公司,故对该欠条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2、被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表明被告系天昕公司安全质量部副总经理,被天昕公司授权参与淮北市花山东路南段工程现场管理活动,但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天昕公司授权,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故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租金的证明,可以证明天昕公司租用卡特挖机的时间、租金数额,但证明上无法确认与原、被告有关,故该两份证明无法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因淮北市花山东路南段市政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原告向被告出租了挖掘机。2018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钟礼俊欠黄鹂挖机在淮北工地租金34000元,本人承诺2019年2月1日还清,如未还清,由黄鹂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后被告一直未付租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出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承租人系天昕公司,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书写的欠条明确写明系其本人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钟礼俊一次性支付原告黄鹂租金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给付部分租金的,计算基数相应减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金伟

书 记 员 梁 冰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出租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