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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093号

段荷莲与包德财、王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段荷莲;包德财;王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093号申请人段荷莲,女性,蒙古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包德财,男性,蒙古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军,女性,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段荷莲申请执行包德财、王艳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 秀 春

审判员 齐苏美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