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商某,男性,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性,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商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晓勇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