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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451号

商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02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商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商某,男性,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李某,女性,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商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晓勇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