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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3执225号

张丽与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丽;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6月27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共和镇余新村委会宝窝铺村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806271524。被执行人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以顺,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3476578G。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南段加油站对面。张丽申请执行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张丽农民工工资4,000.00元、诉讼费25.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如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执转破”正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在牟定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已被我院依法扣留,但因工程未结算,不能确定具体金额,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查明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以顺的个人及家庭房产已用于向牟定县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云南牟定顺达建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以顺长期患病住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执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