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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民申17号

林世杰、胡隆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世杰;胡隆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申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世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隆达,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原审被三人:胡桂亮,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潮东新东路横二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再审申请人林世杰因与被申请人胡隆达,原审被三人胡桂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5民终925号民事判决和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4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林世杰以与被申请人胡隆达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理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林世杰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林世杰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权

审判员 林艺枝

审判员 吴伟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官 虹